《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即將施行
時間:2012年12月12日來源:《中國藝術報》作者:董大汗
為規范演出經紀活動,加強演出經紀人員管理,明確演出經紀活動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障演出市場健康發展,由文化部制定的《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2月5日正式印發。
《辦法》規定,在演出經紀機構中從業的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演出經紀活動;不得在兩家以上(含兩家)演出經紀機構從業;不得隱瞞與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對經紀業務作虛假宣傳;不得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經紀服務等。
《辦法》指出,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演出經紀人員的信用管理,對演出經紀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的行為,應當在行業內按規定處理。演出經紀機構受到行政處罰的,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當對負責該項經紀業務的演出經紀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注銷其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自注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辦法》強調,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當依托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建立演出經紀人員檔案,記錄演出經紀資格證書取得、變更、撤銷等信息,為行政審批、綜合執法、公眾查詢提供服務。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演出經紀業務特點,制定演出經紀人員分類、分級管理細則,加強對演出經紀人員的服務,健全繼續教育制度,提高演出經紀人員素質與水平。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組織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工作收取費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接受社會監督。
據悉,《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