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非遺傳承人的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的瑰寶,是一個民族發展進程的永久記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以下簡稱非遺傳承人)則是一個民族精神家園的守護者。2007年至今,文化部先后命名公布了4批共計197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011年2月25日通過并于6月1日施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的資助措施以及代表性傳承人的義務等作出了規定,但卻未對非遺傳承人的權利作出相關規定。2011年4月29日,田艷在《光明日報》上發表《非遺傳承人的權利與義務》一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探討了非遺傳承人的權利問題,并提出“非遺傳承人的權利包括署名權、傳承權、改編權、表演者權、獲得幫助權等”。
與一般作品相比,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很大特殊性,而這種特殊性必定會對非遺傳承人的權利造成影響,使之與一般作品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有所不同。正是基于這種認識,對非遺傳承人的權利問題進行更深層次的探討顯得很有必要。結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實踐經驗,筆者認為,非遺傳承人應當擁有以下權利:表演和表演者權;展覽權和發表權;傳承權和維護所代表非遺項目的完整權;署名權;獲得報酬權;非獨占的改進權和演繹權。
一、表演和表演者權
非遺傳承人應當擁有對自己所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表演的權利,同時,這種表演也是傳播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途徑。非遺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表演,既可以是商業性的,也可以是非商業性的。
傳承人通過表演獲得并享有對所表演作品的表演者權。因為傳承人根據自己的認識和理解,通過聲音、動作、語言、技巧等不同方式對原來的非物質文化進行了演繹。傳承人的表演作品被使用時,需要獲得傳承人的許可,如果通過使用獲利,需要向享有表演者權的傳承人支付報酬。
二、展覽權和發表權
對于傳統美術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傳承人可以對自己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創作的作品進行展覽。非遺傳承人既有權將作品自行展覽,也可以授權他人展覽。
非遺傳承人對自己創作或傳承的作品,享有發表作品與不發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其中,發表作品權包含何時發表、何地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作品。不發表作品權指傳承人對其作品享有不公開的權利。
三、傳承權和維護傳統完整權
非遺傳承人應該享有所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權,其權利內容包括:選擇下一代傳承人、按照一定傳承方式傳授其所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等。同時,傳承既是傳承人的權利,也是傳承人的義務,即傳承人必須主動傳承。
作為與傳承權相關的權利,非遺傳承人還享有維護所代表非遺項目的傳統完整權。《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條規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狈沁z傳承人具有維護所代表非遺項目的傳統完整權,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表現形式、表現場合、文化空間完整、不受歪曲的權利。非遺傳承人不僅在傳承過程中要保持傳承內容的完整性,同時面對所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完整權遭到侵犯時,作為代表性傳承人擁有對非遺傳統完整性的解釋權。
四、署名權
非遺傳承人的署名權不能等同于一般作品的署名權,而應該限定于其表演或展演的署名權,或者創作出來的單件作品的署名權。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地區、特定人群的共有知識產權,作品的初創可能是個人,但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隨著不斷的增補改進,逐漸演變為集體創作,集體流傳。即使是在非遺傳承人的表演、傳承、制造活動中及基于此活動所產生的作品中,也應以適當的方式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域和族群來源。
五、獲得報酬權
非遺傳承人在表演和傳承過程中有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包括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錄音錄像,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和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非遺傳承人在傳承過程中,也享有向下一代傳承人收取一定報酬的權利。
六、改進權和演繹權
如果為了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汁原味,而一味限制對其進行任何改進改編和禁止表演中的即興發揮,則非遺傳承人的創造能力就會下降,創新難以為繼。當非物質文化遺產呈靜止狀態時,它已經不能作為非遺傳承人掌握的一種活態文化而獲得可持續發展。因此,作為傳統文化遺產的代表人,非遺傳承人應當享有發展該傳統文化的權利。即非遺傳承人有權在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完整性的前提下,進行改進和演繹。同時,非遺傳承人對由自己改進和演繹后的作品亦應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
需要說明的是,改進權和演繹權都是非獨占權,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源自的社區和人群均平等享有此權利。
科學界定非遺傳承人的權利,既可以充分保障非遺傳承人的相關權益,也可避免其權利濫用,促進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傳承與發展。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文獻研究所)
(編輯: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