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羽:“始終不認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
彩調劇、歌舞劇《劉三姐》創作者就主題歌《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侵權,起訴喬羽、雷振邦一案達成調解協議。喬羽委托代理人表示,喬羽本人——
“始終不認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
彩調劇、歌舞劇《劉三姐》創作者就主題歌《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侵權,起訴喬羽、雷振邦一案7月16日在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基于原被告雙方均有調解意愿,審判員在開庭前先進行了調解。在對一些相關事宜和協議的措辭進行商討后,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至此,持續數年的《山歌好比春江水》詞曲署名糾紛達成了一個原被告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在調解過程中,喬羽委托代理人表示,喬羽本人始終不認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特代表喬羽向廣西藝術家表示敬意。
根據調解協議,喬羽、雷蕾(雷振邦之女)應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廣西日報》、新浪網和騰訊網等媒體上刊登聲明,并給中央電視臺和廣西電視臺發函告知聲明內容:《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喬羽、雷振邦創作的;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上署名作詞喬羽、作曲雷振邦均為誤署;喬羽對長期以來署名錯誤給原創作者造成的損害感到不安等。根據協議,被告方應在8月20日前刊出上述聲明,如果在此之后,被告方未能刊登聲明,原告方將繼續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有關本案的后續情況,本報將持續關注。
關于此次糾紛的緣起還要追溯到2000年。是年4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廳與自治區版權局聯合發布“關于確認歌舞劇《劉三姐》劇本改編執筆人署名權的公告”。據此公告,2000年7月30日廣西文化廳與鄭天健等簽訂協議書,確認鄭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歌舞劇《劉三姐》劇本改編執筆人署名權。
然而在此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在各種文藝晚會、音像出版物和歌集中,《山歌好比春江水》的詞曲作者依舊被標明為喬羽和雷振邦。
為維護廣西文藝工作者的創作權益,從2006年開始,曾參加歌舞劇《劉三姐》音樂創編的宋德祥等廣西文藝界人士和文藝愛好者何振強等便開始攜手向有關方面以書信等形式提出質疑,反映真實情況,但問題始終未能得到圓滿解決。2012年8月6日,宋德祥等正式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2012年8月15日,為依法維護《山歌好比春江水》廣西詞曲作者的正當權益,廣西文化廳舉辦了《山歌好比春江水》詞曲創作、傳唱53周年座談會,到會的龔邦榕、包玉堂、江波、宋德祥等回憶了當年參與創作彩調、歌舞劇《劉三姐》的經歷,并介紹了《山歌好比春江水》的誕生過程。據宋德祥回憶,《山歌好比春江水》這首《劉三姐》中的名曲,早在1959年演出的彩調劇《劉三姐》中就已基本成型。1960年4月,廣西舉行“劉三姐會演大會”。大會根據彩調劇《劉三姐》改編歌舞劇《劉三姐》。劇中對彩調劇《劉三姐》“曲二”的曲譜作了改編,將“唱山歌,這邊唱來那邊和,山歌好似紅河水,哪怕灘險灣又多”中的“山歌好似紅河水”改為“山歌好比春江水”。同時,將詞曲搭配固定下來。此后,《山歌好比春江水》便以歌舞劇《劉三姐》的序曲和主題曲這一定位正式亮相。
2012年8月31日,南寧市中級法院正式受理立案。今年7月16日,本案正式開庭審理并達成調解協議。
如今,《山歌好比春江水》詞曲署名糾紛案的原被告雙方在開庭前本著良好的愿望達成調解協議,令人欣慰。不過,記者還發現,有關民歌詞曲署名的糾紛案件近年來并不少見。1999年在中央電視臺直播的“南寧國際民歌藝術節晚會”上,主持人稱《烏蘇里船歌》的作詞是郭頌、胡小石,作曲是汪云才、郭頌。2001年3月,黑龍江省饒河縣赫哲族四排鄉人民政府以及雙鴨山市赫哲族研究所將郭頌、中央電視臺等告上法庭。同樣是在上世紀90年代,有關歌曲《小河淌水》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便在音樂界引發激烈爭論,等等。此類案件的時有發生,不僅讓“創作”還是“改編”的爭論成為音樂家們議論的熱點話題,同時也體現出音樂界的著作權維權意識也在逐步提高。(記者 董大汗 駐廣西記者 嚴琴)
(編輯: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