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草案部分條款遭炮轟
國家版權局日前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其中音像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等相關條款引發部分音樂人和相關專家極大的關注和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部分條款:
第四十六條 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華音鼎天音樂文化有限公司總經理胡小健:
音樂版權存在的問題根源就是沒有行業準則,不團結,不自律。各自都在打小算盤,讓自己的利益偷偷最大化。在抱不公平的同時,音樂人也要自省。
歌曲作家李廣平:
這些所有前提都是建立在不尊重版權人的條件下!我花錢制作出版的歌曲,你重新翻唱制作還不經過我的同意,有這樣的說法嗎?
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副院長向勇:
著作權人的版權利益確保,是知識社會、創意經濟、文化產業的一切基礎,是自主創新、協同創新的根本前題。否則,一切都是枉然。
內地音樂人小柯:
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內容就是“版權”,四十八條等于拿走了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核心資源,既然“草案”拿出來征求意見,這就是我的意見。尊重勞動者,腦力勞動者也是勞動者,請尊重并且單純地保護版權吧!
知名音樂人高曉松:
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嚴重損害創作者的個人權益。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