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中國文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國性文學藝術家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全國性的產業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各民族文藝家的橋梁和紐帶。
第二條 中國文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思想,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致力于繁榮我國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中國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全國性的文學藝術家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全國性的產業文聯在提出申請并經本會全國委員會主席團批準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各文學藝術家協會會員作為一個集體參加文聯活動,視同于團體會員。
第四條 中國文聯對各團體會員開展聯絡、協調、服務工作。通過文藝創作、理論研究、學術交流、人才培訓、書刊出版、文藝評獎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期交納會費,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五條 中國文聯積極促進全國各民族文藝家的團結,加強同祖國臺灣、香港、澳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學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交往,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六條 中國文聯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維護世界和平,努力對世界文化的進步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七條 中國文聯依法維護團體會員和文學藝術家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中國文聯積極加強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系,并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發展我國文化藝術事業。
第九條 中國文聯根據政府有關政策,開展以文補文、多業助文的經營活動,興辦為文藝界和社會服務的產業。
第十條 中國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本會特邀產生。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按商定名額分別提名,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可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全國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代表,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領導職務后,則該團體會員應推舉另位主要領導人為接任人選,并報中國文聯主席團審定。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團提名,經全國委員會會議通過可增補全國委員。全國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下設書記處主持日常會務工作。書記處書記由主席團推舉產生。
本會設榮譽委員若干名。榮譽委員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團聘請。
第十二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由全國委員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召開一次。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 中國文聯經費來源:中國文藝網(一)國家撥款;(二)會員會費;(三)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全國委員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