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6月26日下午在北京閉幕,包括中國在內的近50個國家簽署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簡稱《北京條約》)。這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以中國城市命名的國際條約。
據悉,《北京條約》的簽署旨在讓音像表演者獲得新的知識產權保護。例如,網絡環境下的產權保護,不僅能讓表演者獲得更多的分享收入,還能獲得更多精神權利。條約第5條規定,在權利轉讓之后,“表演者仍應對于其現場表演或以視聽錄制品錄制的表演有權要求承認其系表演的表演者”及“反對任何對其表演進行的將有損其聲譽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授予表演者的權利在其死亡后應繼續保留”。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示,《北京條約》使表演者的音像表演權利延及國際互聯網。比如第7條中對復制權規定,“表演者應享有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對其以視聽錄制品錄制的表演直接或間接地進行復制的專有權”,并特別聲明此復制權“完全適用于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表演的情況”。此外,該條約還將使音像表演版權的20年最低保護期,提高到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50年。
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指出,在2000年供審議的保護音像表演者權利提案中,關于權利轉讓有4個備選方案,但都像是“一刀切”的規定。此次簽署的《北京條約》確認了一種讓締約方自由選擇的轉讓模式,各國可根據國內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怎么做。在條約中,對表演者精神權利的保護已不限于表演之中,除了現場表演即“活表演”,還包括錄制后以機械或裝備再現表演的環節。此外,條約明確規定表演者也享有出租權,包括授權出租和獲得租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