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經公布,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網上網下關于其中多項條款的爭議。著作權是個法律名詞,但其實質內容其實離我們并不遠,不久前,長春的多家網吧就因電影著作權問題被告上法庭。如果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實施,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哪些影響呢?
長春多家網吧曾因電影著作權成被告
在長春經營網吧多年的劉先生,看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后發表了自己的看法。“網吧是不能隨意播放電影的,因為電影都是有版權的,法律規定網吧想要公開播放供大家觀看,就需要購買指定的服務播放器。”劉先生說,網吧和電影院屬于一個性質,在電影院要播放有版權的電影,就要購買版權,網吧同樣如此。如果不經同意私自播放不允許播放的影片,根據規定這就是違法行為。
并非只要花錢買了服務播放器就可以隨心所欲地播放電影,這其中涉及很多問題。“其實網上的電影并非全部都能播放,能看的只有一部分。因為有的公司會買下一些電影的網上播放權,只要人家買了播放權,別人就不可以隨意在網上觀看。”
劉先生說,因為播放網上的電影,2009年長春有多家網吧遭北京一家傳媒公司起訴,最后按法律規定對對方進行了賠償。“因為我們播放了人家購買了版權的電影,所以被人家告上法庭。其實我們是無辜的,我們花錢買了服務播放器,不知道里面有的電影是不允許播放的。這里面的說道實在太多了。經過這件事之后,我們這些經營網吧的都非常謹慎了。”
網吧無法監督被告很無辜
劉先生表示,作為網吧經營者,他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是贊同的。草案第69條中提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說實話,在網吧通過搜索或鏈接功能看電影,我們是沒有任何辦法審查和監督的,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搞不好就被告。如果著作權法修改后實施,那么這種擔心以后就沒有了。”
市民看法不一
針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后,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很多市民也發表了看法。市民孫女士說:“我覺得挺好的,以后可以隨便唱歌了。要是以后哪天我有機會出唱片,就不用擔心這么多問題了。”
“這樣有點兒亂。我認為這樣對創作人不利,他們沒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了,辛辛苦苦創作出來的東西,讓別人毫不費力地拿去,有些不公平。”市民陳女士說。
市民董先生表示,他覺得一首歌好聽才會去唱,才會去翻唱,原創者要是不同意的話,他就不能唱了嗎?公開的歌曲又不是秘密,要是不好聽誰唱啊?
“網絡版權問題限制得有些嚴,好多好看的電影在網上都看不了。網吧怕擔責任,上傳的電影不全。”愛看電影的孫女士說。
律師精確解讀引爭議的第46條、第69條
針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記者采訪了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的陳平平律師。陳律師表示:“針對第46條的規定,有些人理解上有一些誤差,會認為錄音制品可以隨意盜版或使用,其實這是一種誤解。第46條中被法定許可的,是針對錄音制品,但對音樂作品本身并沒有法定許可,也就是說,僅僅是在錄制唱片時可以用上這一條。倘若在電視劇里、公開表演、網絡上去翻唱這首歌、使用這首歌都是不行的,只能錄制。如果想把翻唱的唱片制作出來,是可以的,但你不能拿去發行、傳播,你只有制作的權利。”
而對于草案第69條,陳律師稱:“針對本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等內容,外界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信息審查義務’這一句的表述,還是有強烈爭議。也就是說,任何網站在上傳音像作品后,只要不是以商業利益為前提,則不屬于侵權。這條我認為有一定道理。網站不承擔侵權責任是指網站只是提供了一個平臺,給用戶上傳、存儲音樂作品,網站只是起到一個平臺的作用,真正侵權的是上傳這些作品的用戶,版權方應該向上傳這些作品的人追究版權,而不是把責任指向僅僅提供平臺的網站。但如果網站獲得了直接體現的利益,假設這些作品是網站自己上傳的,那該網站也同樣存在侵權行為。”
微聲音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公布,很快在微博上引發熱議。不僅有認為自身權益受到影響的人對此事發表了看法,眾多網友也都在網上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文化人的嘮叨與牢騷”:有關修改草案實際是一種倒退。旭日陽剛他們如果唱《春天里》參加商演,毫無疑問要付費。這是對原創者的尊重。否則,中國的反盜版之路遙遙無期。不尊重原創的結果,只能永遠停留在“中國制造”而不是“中國創造”。
“落日花語”:對于辛苦的原創作品人的著作權應當尊重,傳唱者應當給原創者以酬勞才公平;但禁止別人傳唱,那作品創作出來就沒有什么太大的意義了。
“如心”:如果我是作者,別人唱我的歌,我會很高興,越多的人聽到我的歌我越高興,所以我會對歌手表示感恩;如果我是歌手,我唱了人家的勞動成果,我會對他感恩,我會懷著感恩的心態付給他我應付的酬勞,然后再把美麗的歌唱給更多的人聽!
“炫木”:如果這項草案通過,將會嚴重影響中國原創音樂停止不前!導致侵權、翻唱泛濫!我們這些音樂創作人辛苦勞動創作的原創音樂作品得不到保護,那還會有誰去創作新的原創作品?
引來質疑聲的第46條、第69條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經公布引起了不少爭議,很多人都對修改草案中的第46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后,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及第69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單純的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存在質疑。
一些知名的音樂人也都對此事給予關注,紛紛發表言論呼吁重視保護音樂版權。但無論是三個月后使用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單純的網絡技術不擔責,說到底全都是著作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