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夜深沉》劇照。葉進/攝
編者按: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該主題日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設立,旨在促進各界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中國作為該組織的成員國之一,一直積極參與并做著自己的努力。《中國舞蹈》專刊自2007年始,連續5年關注知識產權日,更關注與中國舞蹈相關的維權行動。2011年的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到,我們將今年的選題鎖定在“舞蹈作品未經編導許可用于演出是否構成侵權”和“怎樣判定創意侵權”兩種情況上,為此我們專訪了沈培藝(舞者)、佟睿睿(中國歌劇舞劇院國家一級編導)兩位有豐富舞蹈編導經歷的舞蹈人,聆聽她們各自遇到的相關事件。然后,將兩位“當事人”的“案情”交由知識產權領域的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周林和北京市必浩得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紅娟給予解答,以期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幫助舞蹈從業人員了解若干認定舞蹈侵權行為的法律界定知識。

■案例一:
沈培藝:1993年,我推出了自編自導自演的古典舞作品《儷人行》,作品中我設計了一個古代女子的形象。在《西出陽關》的音樂中,她一身白衣,齊腰的長發綰在身后,迤邐拖著一襲長長的裙擺,手舉一把紙傘,緩緩起舞。著力表現女性對于青春、生命的細膩體驗,在舒緩的動作韻味里傳達出一種穿行于歷史時空的思考。這個典型人物的造型,在之前的中國舞蹈作品中從沒出現過。《儷人行》首演后,通過我的個人晚會、電視媒體的播出,作品獲得業內及觀眾的好評,而后也獲得新中國成立50周年經典舞蹈作品的殊榮。但不久,我偶然在一次大型電視晚會上看到一個作品,雖然它有了新的名字,雖然它有了群舞的烘托,但是其中領舞的舞蹈形象與《儷人行》中女子的形象非常相像,同樣綰著長發,同樣一襲白色長衣,同樣舉著傘,同樣的動作風格,而它的主題也與西出陽關有關。這些都讓我不由自主聯想到自己的《儷人行》,究竟是巧合?是模仿?還是偷竊?
我個人覺得作品中使用了相同的表現手段,我可以接受,但是對于竊取他人作品創作意圖的行為,是深惡痛絕且不能容忍,這種行為不僅侵犯別人的權益,也否認了自己的天智。我目前能做的就是從自己做起,身體力行,明確自己的身份、堅持自己的本位、保護自己的角色、尊重他人的勞動。以我2010年的作品舞蹈詩《夢里落花》為例,首先這個作品的音樂,我剪輯使用了一些國內外的古典樂曲,凡是用到的,我都必須做到付費使用;其次,《夢里落花》中十幾個作品從創意、結構、鋪陳情感內容到導演、編劇、編舞、排練,再到音樂剪輯、服裝設想、燈光舞美等,我親歷親為,投入了巨大的精力,所以我會把自己的心血之作申請版權保護,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整個作品中有一個3分多鐘的男女舞段《爭渡驚溪亭》,創作過程中出于劇情的需要,我特邀請了另一個年輕的舞者來幫助編舞。但在他進入排練場之前3天,我將自己對此舞段的結構和對舞蹈動作風格的走向乃至情緒以及舞蹈節奏的要求寫成詳細文字交給他,將我剪輯好的舞蹈音樂交給他,又暗暗交代幾個熟悉我對《夢里落花》設計要求的演員幫助我監督,一切安排妥當之后由他來具體編舞。所以在演出節目冊中我特別在這段舞蹈的說明之后注明了他的編舞身份。盡管在一部1小時45分鐘的舞蹈詩里,此段舞不過占有極小的時段,盡管可能在有的人看來是件小事而無視并不了了之,但我不會這樣做,一個藝術家的良知不允許我這樣做。我如此做就是要表明我的一種態度,一種在藝術創作過程中各自角色的認定和保護,一種對藝術創作者辛勤勞動的承認和尊重。
律師解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作品,包含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
本案例所涉及的作品屬于舞蹈藝術,應當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判斷一個著作權是否受到侵犯,通常采用“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原理,即著作權保護只涉及到思想的表現形式,而不包括思想本身。這里談到的思想,就像事實本身一樣,是不能由任何人控制的、處于公有領域的東西。比如說舞蹈作品,其中的人物形象、感情的表達及舞姿等都是舞蹈的特定表達形式,是保護的實質所在,而舞蹈所表現的年代、人物等均為公共領域的事實,不能受到保護。
通過“思想—表達”二分法能夠看出,以上作者提到的案例中,涉嫌作品與著作權人的作品構成了實質相似。雖然這個作品的主題與著作權人的主題相似,同是關于西出陽關,但這屬于抽象意義上的思想,不構成侵權。因此表達是否相似成為判定侵權是否成立的基礎。
在舞蹈創作中,作品的構成元素包括思想、角色、情節以及場景等,即舞蹈作品的表達以姿勢、場景、服飾、甚至是演員自身外表來構造其舞蹈。本案作品中設計的古代女子形象,通過人物、特殊的服飾著力表現女性對于青春、生命的細膩體驗,在舒緩的動作韻味里傳達出一種穿行于歷史時空的思考。這個典型人物的造型,在之前的中國舞蹈作品中從未出現過,是其劇中獨特的形象,具有獨創性,其復雜程度并不能輕易被其他作者“巧合般”的做出同樣描述。這些慎密構思的表達圍繞著思想構成了作家的作品。任何抄襲了這種表達方式的人都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案例二:
佟睿睿:我個人編創的舞蹈代表作《扇舞丹青》、《夜深沉》等,由于得到了大眾的喜愛,經常被習舞的人拿去學習,我個人認為是可以接受的,因為作品的風行是觀眾對你作品喜愛、關注的一種肯定。但是長時間以來我還發現,我的作品不僅僅被用于學習,還常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整地用于一些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演出中,還有在國家級的重要外事場合的演出活動中也看到過自己的作品表演。以上兩種情況,參與表演作品的演員本身沒有意識通知我,而一些晚會的制作單位的領導、導演也沒有意識要與作品的編導進行溝通。作為編導目前面對這種行為我很氣憤卻又很無奈!
作為編導,我們需要保護!希望中國舞協等有關單位關注我們舞蹈編導的創作維權問題,盡早成立舞蹈業界的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形成與舞蹈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對違法使用編導作品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追究,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舞蹈編導的勞動成果。
律師解答:本案例中作者的作品著作權已經受到了侵犯。
本案例作者對其創作的代表作《扇舞丹青》、《夜深沉》享有著作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于得到大眾的喜愛,因此很多人都拿去學習,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款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因此,為個人學習的需要而使用是法律所許可的,這種學習必須標明作者身份且沒有任何盈利性質。
但如果在作者不知情、且沒有得到任何報酬的情況下作品被用作大型商演,則屬于對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員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而作品被用于國家級活動,如有關國家外交事務、重大節慶慶典等為執行公務而使用時,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七款的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因此,除非是《著作權法》第22條所規定的幾種無償使用情形外,任何商業上的使用均是需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的,否則即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侵犯。《著作權法》第22條中規定的幾種與舞蹈藝術相關的可以無償使用的情形現附注如下:
《著作權法》第22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

關注舞蹈,鼓勵跳動的信息
周林
在中國版權法里面,舞蹈作品是跟音樂、戲劇、曲藝、雜技藝術作品并列的。版權法實施細則給舞蹈作品的定義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這里,法律的規定跟一般的理解是一致的,舞蹈作品不是靜止的文字,而是跳動的、可視的信息。
沈培藝1993年曾推出一部自編自導自演的古典舞作品《儷人行》。根據法律的規定和一般理解,這部作品應該是由一系列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信息)組成的。看過這部作品的觀眾,他們的腦海里大約還會記得那些跳動的印象:“在《西出陽關》的音樂中,一個古代女子一身白衣,齊腰的長發綰在身后,迤邐拖著一襲長長的裙擺,手舉一把紙傘,緩緩起舞。作品著力表現女性對于青春、生命的細膩體驗,在舒緩的動作韻味里傳達出一種穿行于歷史時空的思考。”
沈培藝說,這個典型人物的造型,在之前的中國舞蹈作品中從沒出現過。《儷人行》首演后,通過她個人晚會、電視媒體的播出,該作品獲得業內及觀眾的好評。而后也獲得新中國成立50周年經典舞蹈作品的殊榮。
但不久,沈培藝偶然在一次大型電視晚會上看到一個作品,雖然它有了新的名字,雖然它有了群舞的烘托,但是其中領舞的舞蹈形象與《儷人行》中女子的形象非常相像,同樣綰著長發,同樣一襲白色長衣,同樣舉著傘,同樣的動作風格,而它的主題也與西出陽關有關。這些都讓她不由自主地聯想到《儷人行》。究竟是巧合?是模仿?還是偷竊?
對于《儷人行》跟后一作品是否存在抄襲這個問題,如果仔細看過兩部作品,相信不難回答。如果兩部作品中的動作、姿勢、表情之間相同或實質相似,彼此跳動的信息大致相同,應當就能夠認定抄襲。
抽象而言,舞蹈(作品)是一類特定的信息。信息本質上是自由(流動)的。信息一經生成,無論怎樣的手段,都不能再控制它。任何阻擋信息傳播的企圖都是徒勞的。信息交流是人與生俱來的本能和要求。舞蹈作為一類特定的信息,給人提供了一個歡娛和想象的空間。法律為舞蹈創作提供保護,是通過賦予創作者對其創作信息的支配權來實現的。創作者不能阻擋信息傳播,但是,他/她有權禁止對該信息的利用。信息是自由的,而利用信息是要付出代價的。
其實,一部優秀舞蹈作品,除了有好的創意,最重要的是動作設計。創意一般不受版權法保護,只有動作設計,只有那些能夠跳動的信息才受保護。在一些國家,舞蹈作品是記錄在舞譜上面的。中國版權法沒有這個要求。只要是具有原創性的跳動的信息,能夠被人所感知,能夠用某種有形形式(例如錄像)復制下來,就符合受保護的條件。為了鼓勵更多更好的舞蹈作品/跳動的信息的創作,法律賦予創作者控制該信息利用的權利。創作者可以從該權利獲得精神和經濟方面的補償和獎勵。從信息利用者角度,對他人創作信息的尊重,向創作者支付合理報酬,是確保藝術遺產不斷增加,確保信息市場保持繁榮,從而造福于全人類的一個重要方面。
舞蹈作品的創作者對跳動的信息或者能夠跳(動)的信息具有一種天然的敏感。他們的作品是跳動的或者是能夠跳動的,這是舞蹈作品區別于文字、音樂作品最本質的地方。如果脫離開那些跳動的信息,僅僅用文字來表達,對于舞蹈作品的保護,就顯得軟弱,不給力。各個門類的藝術都有其特定的表現形式。音樂作品是由旋律構成的,僅僅用文字來描述某部音樂作品的美妙是不夠的。美術作品也是這樣,看不到具體的線條、色彩,該作品就不存在。因此,舞蹈作品作者,在文字描述以外,是否還可以舞譜的形式,進行舞蹈作品的創作呢?
還應該看到,一部舞蹈作品的成功,跟舞蹈表演者的表演分不開。一場舞蹈表演,從排練到演出,表演者要付出多少汗水!他們是用心在跳,用生命在演繹。舞蹈作品,那些跳動的信息,正是通過舞蹈表演者的演繹,才被注入活力,才能夠被人感知,才能夠打動人心。
版權制度的建立,所反映的是對藝術創作的關照。人類發展的歷史經歷了一個從追求物質財富,到更加注重精神產品的過程。舞蹈是藝術的一個門類,是人類精神產品的一個重要方面。物質財富的創造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精神產品的生產,也需要執行一套尊重原創的制度。這個制度要求,在利用他人原創的信息時,需要征求創作者的同意并支付合理報酬。也許,舞蹈作品在當下某些層面多以文字描述存在,但是,只要看過舞蹈演出的,只要是搞舞蹈這一行的,都應當會感知那些原創的跳動的信息所在。只有嚴格執行尊重原創的法律規則,藝術家才能夠更好地駕馭那些跳動的信息,把舞跳得更加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