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雜技歷來在我國對外交往和文化交流方面一直發揮著的重要作用。建國之初,雜技作為第一個走出國門的藝術門類,成為中外文化交流的友好使者。新中國成立60年來,雜技,這朵璀璨的藝術奇葩為我國對外文化交流事業做出了突出貢獻。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雜技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大發展,雜技事業突飛猛進,雜技新作大量涌現,雜技新人迅速成長,在國際賽場上摘金奪銀,在國內外演出市場上爭奇斗艷,呈現出非常好的發展局面。尤其是進入新世紀以來,雜技進入了“劇”時代,有條件、有創作能力的雜技團紛紛推出了雜技主題晚會、雜技劇等,呈現出花團錦簇的繁華景象。對于一些創作力量和創新能力薄弱的雜技團和民營團,中國雜協對它們歷來采取積極扶持、幫助發展的做法,通過相互學習、取長補短,達到促進和諧、共同繁榮的目的。
為提高我國雜技演出劇團和表演者的維權意識,切實保護表演者和文藝團體的合法權益,中國雜技家協會在中國文聯維權工作領導小組的關心和支持下,在中國文聯維權辦的協助下,曾于2007年6月召開了首屆全國雜技界著作權研討會。中國雜技家協會領導、國家版權局負責人、法律專家以及來自全國雜技協會和演出團體的40余位代表出席了會議。法學專家和版權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就《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雜技藝術作品在法律上的定位和權利歸屬、國際上對雜技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情況以及正確處理演員和劇團的關系等方面作了專題演講;雜技界代表就雜技作品的藝術特點和維權現狀進行了廣泛交流和熱烈討論。代表們形成了強烈的維權共識,并聯合簽署了《致全國雜技界倡議書》,呼吁全國雜技工作者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維權,公平競爭,用實際行動來維護中國雜技的聲譽和形象,促進中國雜技健康、和諧、有序地發展。倡議書不僅在雜技界產生了一定影響,而且也引起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的關注。
但是,在雜技藝術不斷繁榮發展的局面下,也存在不和諧的因素。我國雜技從業人員眾多,雜技表演團體遍布城鄉,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良莠不齊的情況。為了爭奪演出市場,不正當競爭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抄襲他人作品的現象(包括晚會的創作構思)、侵害演員權益的現象、演員和其他創作人才非正常流動的現象、競相壓價以搶奪市場的現象等等。另外,我國于1998年頒布的《著作權法》,雜技未被列入保護的范疇,雜技人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卻無法可依。后來在雜技界和法律界人士的積極呼吁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把雜技作品列入了保護客體。然而,《著作權法》對雜技作品的保護原則與雜技藝術的獨特性相距較遠。《著作權法》對雜技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參照的是與雜技作品最相近似的舞蹈作品,而雜技與舞蹈是截然不同的兩種藝術,它們的本體語言、歷史淵源有很大差異。對于雜技來說,技巧是它的本體語言,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的基本思想,技巧是不受保護的;另外,《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需要具有“獨創性”,但雜技創作的“獨創性”很難界定。雜技作品是由基本動作和技巧構成的,兩個水平相當的創作者,有可能在互不知情的情況下創作出大致相同的作品來,這是完全可能的。這就造成不好界定雙方是單獨創作的還是有一方不正當抄襲;同時,一個雜技節目包含多個元素,如動作、服裝、舞美、音樂等等,如果是模仿或抄襲,那么模仿了其中幾個因素、模仿到什么程度算是侵權,這個量化標準不好把握。正因為如此,侵權現象發生后,受侵害方往往難以為自己伸張權利。
還有,《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智力創作成果,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雜技的著作權只屬于雜技的創作者,表演者只享有鄰接權,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雜技的著作權人是雜技的創作者,而不是表演者(創作者與表演者為同一人的除外)。但事實上,雜技與其他藝術形式重要的不同一點是,雜技必須通過表演者表演出來,其創作的價值才能真正實現,否則這種創作就無意義,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表演者也可以被看成是創作者之一。上述諸多問題一直困惑著雜技人,令他們頗感無奈。因此,保護雜技作品、維護表演者的合法權益還存在著很大難度。我國《著作權法》對雜技作品的保護只作了一個籠統的表述,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藝術家的維權意識,仍是法學界和藝術界的當務之急。
我國加入WTO以后,國內外文化交流更加頻繁,與國際權益保護組織的交流也日益廣泛。廣大藝術家和文藝工作者的著作權保護意識逐漸增強,相繼成立了一些權利人組織。目前,我國已經成立了音樂、音像、攝影和文字四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雜技界也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權益保護組織。
另外,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互聯網、數字媒體的快速普及,如何保護雜技作品在電視媒體和網絡媒體上的傳播權也是雜技人面臨的新課題、新挑戰。
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我們充分認識到,保護雜技作品著作權,對于繼承和發揚雜技這門傳統藝術,激勵雜技人的創新意識,促進雜技藝術的繁榮與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我們希望,面對著雜技著作權保護這個老話題和新課題,雜技界人士不僅要在思想上重視,而且要積極行動起來,呼吁盡快修訂《著作權法》,完善有關規定,逐步建立雜技著作權保護機制,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雜技事業健康和諧地向前發展。
(作者系中國雜技家協會副主席、中國雜協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