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將于3月1日正式施行。從2003年電影立法被納入規劃并組織起草,經反復調研、修改和多方征求意見,終于在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有關下放審批權限、懲處虛報瞞報票房收入等規定受到了廣泛關注。尤其是有專家透露《電影產業促進法》將對涉毒、涉黃藝人判處懲罰期,藝人改正后有可能重返銀幕,雖然經過核對原文并未發現這樣的細則條文,但針對“劣跡藝人改正后或可重返銀幕”仍引起網友熱議。
1.關于下放審查審批權
《電影產業促進法》: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將其攝制完成的電影送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審查。
@王慧子(新浪微博網友)
下放審查權,將工作交給省級單位,一方面確實提高了辦事效率,也比較符合目前的影視制作環境。但另外一方面,對地方權力部門的職權行使也是一種考驗,還是得由總局來把關,握住審查的“龍頭”。
@網大君(網絡大電影微信公眾號)
審查標準和程序的公開,標志著電影審查的規范化公開化透明化,這是此次立法中最大的好消息,沒有之一!因為很多其他的法規,都建立在電影審查的具體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透明化的基礎上,比如審批權力下放。
@馮小強(新浪微博網友)
作為吃瓜影迷,最關心的當然是審查是否有所松動。其實,有法可依本身就是松動的跡象,而不是收緊。把各種審批權下放到省一級廣電,是好事。
2.關于懲處虛報瞞報票房
《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有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行為,擾亂電影市場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希達不多(新浪微博網友)
近幾年來隨著國內電影市場的膨脹造成了一系列類似于買票房、偷票房、票房造假的業內“潛規則”,以往票房數字能有多高,全靠片方自律,現在政府出臺相關規定,加大虛報瞞報票房的懲戒力度,對規范國內電影市場的秩序無疑是一件好事,希望此舉也能敲醒一些“自欺欺人”的電影從業者,不沉迷于那虛高的數字而沾沾自喜,觀眾也能直觀到更“透明”的中國電影。
@澳大妮(豆瓣網友)
電影票房真實數據本就應該全面透明公開化,豈能讓部分虛報瞞報者擾亂了整個電影市場的秩序。強烈支持《電影產業促進法》的實施,這對廣大干實事的電影從業者也是一次莫大的鼓勵!
@非力醬(新浪微博網友)
我是一名電影從業者,認為對于懲戒票房造假一事早就應該提上日程,如今見到明文規定,對肅清行業風氣定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增加了我們電影人的從業信心。
3.關于行業職業道德
《電影產業促進法》: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美奈子(百度派用戶)
對于劣跡藝人的回歸我是持觀望態度的,如果能夠改正,讓大家看到一個更好的自己未必不是一件正能量的事情,我們應該抱著寬容的態度來看待,死抓住一點不放也著實不太好。這種規定無疑也給我們一個很好的樣本,而我們的生活不是也應該這樣學習,從而改善自己做得更好嗎?
@編劇林鶯(新浪微博網友)
用法律規定道德問題,總覺得擰巴。法是用來遵守的,犯法了就得處罰制裁,否則法就不是法了。道德只是自律和他律規范,不合乎道德也能處罰嗎?只能批評喊話譴責。兩碼事!
@學知(澎湃新聞用戶)
演藝公司不愿放棄劣跡藝人是因為早期已經投入巨大成本以及劣跡藝人擁有的粉絲能帶來經濟效益。然而只看到經濟效益的演藝公司是不合格的,他們沒有承擔起旗下藝人巨大影響力所配套的社會效益責任。沒有人可以只獲得金錢而不承擔相應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