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法律,是公共文化領域繼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對于進一步健全我國文化法律制度、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公共圖書館法共6章55條,對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服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分別做了詳細規定。
法律明確了政府在公共圖書館建設、發展中的主導作用,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大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分布;應當充分利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的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圖書室,服務城鄉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