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傷不再,并非誤導---[吳新元]
時間:201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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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魯豫 于 2011-11-4 18:54 編輯
硬傷不再,并非誤導
——再談紀實攝影的報告文學性質及其科學命名、歸類等問題
吳新元
引子
《中國攝影報》2009年4月17日以《為流行的“紀實攝影”把把脈》為宣言發起的新一輪紀實攝影大討論,對激發廣大影人的科學精神,提高廣大影人的理論素養,有效指導當下中國紀實攝影的實踐,從而全面促進中國攝影理論與攝影事業大發展大繁榮具有深遠意義。為此,筆者作為一個愛攝之心不泯的圈外人,將一點長期追蹤的思考心得,寫成《報告文學:紀實攝影的性質功能我見》(以下簡稱《我見》)一文加入討論,力求用大家熟悉的傳統理論元語言通俗、圓滿地回答紀實攝影的性質、功能、歸類等一系列疑問困惑,提出一種“紀實攝影報告文學論”,然后分別從“美”與“真”兩大難點問題入手加以論證——“美”的方面提出“突出美”、“活典型”等創新美學思想;“真”的方面在對“現象真實、本質真實”、“生活真實、藝術真實”兩類四種真實性的“絕對性”與“說謊性”分析基礎上,提出“真假組合分析八法”的真實論云云,因而有幸入選2009年召開的第九屆全國攝影理論研討會并掛于中國攝影家協會學術文譚內部網頁(2010.11)。文章最后為紀實攝影作定義與系統定位如下:
“最后,為紀實攝影作定義與系統定位如下,以清晰地凸顯那個“人人心中有、個個筆下無”的,紀實攝影“藏身的地洞”——
(一)紀實攝影的定義
紀實攝影可以理解為紀實性藝術攝影的簡稱,指與虛構性藝術攝影相對,通過隨物賦形地抓取現實原生態中富有鮮活、豐富等突出審美特征的活典型,以全面反映社會世態、自然生態與自身心態,促進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自身和諧的藝術攝影類別。其性質類似報告文學,同時兼有新聞報道和歷史文獻等實用功能。
(二)紀實攝影的系統定位(攝影分類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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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 13:35
但使筆者深感遺憾的是,由于以上嘔心瀝血多年目前來看逼真度較高的新理論未獲正式發表,未能進入更多影友的視野,因而其后不斷見到還有文章對紀實攝影的性質、科學命名與歸類等問題屢發疑問(如以《紀實攝影:概念的"硬傷"》一文引發大討論的始作俑者宋剛明先生再于《中國攝影報》(2011.2)發表《硬傷還在,科學分類尚待時》,此文另名《名不正,言何以順》,掛于宋先生博客,內容略有不同;以及最近徐勇先生文章《“紀實攝影”——嚴重的概念誤導》等)。這一方面反映了紀實攝影大討論的深入人心,以及精英影人對真理的執著追求對謬誤的頂真眼里揉不得沙子;另一方面則反映了人們的認識尚存誤區。為此筆者愿再就紀實攝影的報告文學性質及其科學命名、歸類等問題闡述如下。
一、從語義學看紀實攝影命名的科學性
對紀實攝影命名最典型的認識誤區就是將“紀實”與“記錄”劃等號,例如誤認為紀實“是攝影的基本特性,也是最顯著的特征,攝影的就是紀實的”云云(見宋文)。其實從字義看,“紀”、“記”有別,本不相同。“紀實”一詞中的“紀”,《說文解字》解釋其本義為“絲別也”,而“絲別”即判別、整理出散絲的頭緒之意,再由此意引申出“道、綱、人倫、紀律”等意,而有“綱紀”、“法紀”等說法。后隨語言流變,“紀”、“記”二字雖漸有相通用法,如《史記·五帝本紀注》說:“紀者,記也,本其事而記之”;但在現代漢語里仍保留著明顯的原始區別,如“紀”主要用于“紀念”、“紀年”、“紀元”、“紀傳”、“紀要”、“紀實”等詞匯;而“筆記”、“速記”、“游記”、“傳記”、“摘記”、“記述”、“記敘”等詞匯,則均用“記”。何者?概因“紀”字人為選擇、整理的本義被正確地保留在人們頭腦中,不像“記”字才是不加分別的純客觀實錄。
筆者從事專業為應用寫作教學研究,1981年中文系畢業至今30年來在公文寫作教學中,往往要向學生詳細辯析“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兩個公文種類的不同——前者要求客觀實錄,后者則需要加工整理,這也是寫作界同仁的共識。因此,中文“紀實攝影”一詞的創始人,原《國際攝影》雜志編輯王惠敏等前輩的翻譯可謂一語中的、學養深厚,而并非像一些影友簡單理解的那樣:“為國外某一種攝影樣式命名而想出的臨時招數”。依古制,沒有訓詁、考據、音韻等小學功夫的人是沒有資格研究經學的,這也應成為攝影人留意繼承的治學方法。
其次從《辭?!分小凹o實手法”詞條看,其釋義如下:“一種介于小說和新聞之間的表現手法。通常以社會生活中的真實事件為寫作對象,在調查采訪的基礎上,挖掘事實本身的戲劇性因素,用實錄的材料構造具體的情節,并有豐富的細節描寫,具有文獻的可靠性,又有小說的敘事便利。作者常直接進入作品,或作為事件的當事人,或作為目擊者,對事件的內在意義作出解釋并表明態度,是當代非虛構小說或紀實小說的主要表現方法,也應用于影視創作。”(1999年縮印本,1392頁)這段釋義與筆者《我見》中的“活典型”理論和“紀實攝影報告文學論”如出一轍,充分說明“紀實”本是文學題中之意,而《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記述真實情況”(1999年修訂本,598頁),亦應是在文學范疇內對“紀實”一詞的簡單釋義,因其舉例即為“紀實文學”。
再者從國外源頭看,根據美國紀實攝影家兼研究學者阿瑟·羅思坦《紀實攝影——攝影大師及其理念》一書的說法:“就攝影而言,最先使用‘紀實’這個詞的是20世紀初的法國攝影家歐仁·阿特熱(Eugene Atget)”,“紀實這個詞源于拉丁文的‘docere’,意思是‘教導’。紀實照片的功能不止于傳達信息,他還教導觀眾從他所透露的真相認知社會的某個層面。紀實也是證明或者證據?!边@就充分說明,即便是在國外最先使用“紀實”一詞的紀實攝影家和研究者那里,紀實攝影也并非不動聲色的“零度”直錄,而是帶有相當的主觀成分的。由此可見,老一輩攝影理論家夏放提出紀實攝影要“表達攝影者對拍攝對象的認識和評價”也確屬真知灼見。
綜合上述,“紀實”一詞與“記錄”一詞并不相同,因而用“紀實攝影”來命名這一具有報告文學性質的攝影品類是非常準確、科學的。
二、從藝術的本質看紀實攝影的報告文學性質及其藝術歸類的科學性
(一)對紀實攝影藝術性質的質疑誤區之一是人為縮小——即誤將“紀實攝影”與“藝術”對立起來,誤將攝影的“客觀真實性”與“自我主觀性”對立起來,誤將攝影的“信息傳播功能”與“藝術表達功能”對立起來,例如誤認為“‘紀實攝影’的悖謬在于:……在拍攝判斷的過程中一方面強調所拍事物對象的‘客觀真實’,一方面卻又強調拍攝者的自我主觀性”,“其實作為信息傳播功能的攝影,與作為藝術表達功能的攝影有明顯區別”,“170余年的攝影史,真正作為藝術創造形式存在的攝影作品其實寥寥無幾——以致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云云(見徐文)。其實以上幾組范疇,在一幅照片中往往是辯證統一、同時兼具的——即一幅照片往往既具客觀真實性,又具自我主觀性;既具信息傳播功能,又具藝術表達功能,而非形而上學的人為割裂開來。因為藝術符號完全可與實用符號一樣表達同一內容和對象,區別只在于藝術符號的本質是出于審美目的,通過調動形象思維,運用審美手段,塑造出個性與共性相統一,比普通的實際生活更高,更強烈,更有集中性,更理想,更帶有普遍性的典型形象來表達。如用普通語言符號表達“昨夜下雨了”的意思,用藝術語言符號來表達則是“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在這首詩里,以上幾組范疇——“客觀真實性”與“自我主觀性”,“信息傳播功能”與“藝術表達功能”——都是并行不悖的。實用攝影符號與藝術攝影符號的區別可以此類推,如拍攝《天價煙局長》的網友由于缺乏審美訓練,沒有審美目的,沒有調動形象思維、運用審美手段塑造出具有審美價值的典型形象,因此照片雖然意義非凡,卻只有“信息傳播功能”而無“藝術表達功能”,只能屬于實用性的社會批評揭露片;而李曉斌的《上訪者》,解海龍的《大眼睛》,李前光的《兩條道》等,由于作者都是訓練有素的專業攝影家,拍攝時具有明確的審美目的,并運用一定的構圖、光影等手段塑造出具有審美價值的典型形象,因而兼具以上幾組范疇,屬于藝術作品。
造成上述紀實攝影非藝術認識誤區的關鍵還在于對筆者《我見》中提出的“活典型”理論缺乏認識。其實,藝術典型可以虛構合成,也可直接取自現實生活。如魯迅談典型創作時所說“作家的取人為模特,有兩法。一是專用一人,言談舉動,不必說了,連微細的癖性,衣服的式樣,也不加改變。……二是雜取種種人,合為一個?!倍o實攝影的真實性特點決定了其塑造典型的方式只能是后者——“抓獲生活中的獅子王”。(詳見《我見》)因此,宋先生提出“文學界很快就發現了紀實文學作為樣式存在的問題:紀實是要具實描寫,而文學是可以夸張、想象的,顯然這是不可調和的”;“文學界勇敢的揚棄了紀實文學”等看法顯然也有誤區:因為第一,從理論說,紀實文學也是需要調動主觀“想象”(即形象思維),運用審美手段的(描寫),宋先生不也說是“具實描寫”嗎?第二,從現實說,紀實文學的被“邊緣化”,并非因為“文學界很快就發現了紀實文學作為樣式存在的問題”,“文學界勇敢的揚棄了紀實文學”,而是政治形勢使然。宋先生不也明明知道“紀實攝影的興起與當年的政治環境分不開,當時撥亂反正初見成效,大興實事求是之風。在文學界推出了紀實文學”嗎?那么,它的式微必然也與其在現實中容易招惹是非有關,這一點亦如魯迅先生指出:“這比較的易于描寫,但若在書中是一個可惡或可笑的角色,在現在的中國恐怕大抵要認為作者在報個人的私仇——叫作‘個人主義’,有破壞‘聯合戰線’之罪,從此很不容易做人”。
(二)對紀實攝影藝術性質的質疑誤區之二是無限放大——即誤將“攝影”與“藝術”劃等號,誤認為“藝術是攝影的共性”,“是攝影都可以稱作藝術”云云(見宋文)。這一誤區亦可在攝影符號同語言符號的類比中進行辨析。從傳統寫作理論看,將文章分為普通應用文與文學作品兩大類的分類法,哺育了幾代國人包括幾代影人在內已是盡人皆知;同時,目前國家社會科學學科劃分將文學理論單立,而沒有顧及應用文章,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何者?概因這種寫作學文章學的分類方法后面有著深刻的本體基礎。對此筆者在《文體與表達方式兩大基礎概念及其分類新論》(國際漢語應用寫作研討會一等獎2008.7),《公文文本要素及其格式理論研究》(主持寫作學科首次立項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010.7)等成果中均有深刻揭示,提出的“文心對應規律”認為,普通應用文與文學作品分類法的基礎乃因各自心理反映對象不同,文學作品的主要心理反映對象為人的形象思維,而普通應用文的主要心理反映對象則為非形象思維。這一原理同樣適用于影像符號:大量的實用類攝影如一般新聞攝影、醫學、科技、軍事攝影,法律取證照,資料翻拍,照相館身份證照、一般生活紀念照等,均無審美目的,沒有調動形象思維與審美手段塑造出典型形象,因而均無藝術性可言(使用借用、重組等方法進行創作的不在此列)。對此,即便是那些最極端的詭辯論泛藝術化者也無法否認。因此,藝術并非攝影的共性,攝影的分類即應如《我見》拙論——首先按審美目的等將其分為“實用攝影”與“藝術攝影”兩大類,然后在“藝術攝影”門類下再按典型塑造的方法分為“紀實攝影”與“虛構攝影”兩個子類等等。
三、“社會記錄攝影”之名不如紀實攝影之名準確、科學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同樣是反映社會現實的攝影,可以有藝術與非藝術兩種方式,而在人們心目中通過藝術方式反映表達乃是最高境界,美國先驅紀實攝影家的作品可以說都達到了這種最高境界,在歷史上產生重大影響的反映社會現實的攝影絕大部分也都屬于達到了這種最高境界的藝術作品。因此,王惠敏、林少忠等前輩當初的引進譯定工作必然受這種背景影響——“我(即林少忠前輩,筆者注)認為翻成‘文獻攝影’、‘紀錄攝影’都有點不明確,好像科學研究目的的‘檔案攝影’。其他藝術門類里有‘現實主義’這個詞,在攝影理論里沒有這個詞。她說是不是可以用‘紀實’這個詞來代替,對應地中國有‘紀實文學’,所以可以翻成‘紀實攝影’。我與她進行討論。我們覺得在中國歷史上文人士大夫有一種精神情懷,如范仲淹的‘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顧炎武的‘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等等。這樣翻成‘紀實’在概念上就既與西方藝術中的現實主義概念有聯系,又和我們自己傳統的精神有聯系。我們都覺得不錯,又與毛眾役商量后就把它定下來了?!保ㄞD引自徐文)這個譯名如前述可謂一語中的、學養深厚,而且一旦傳播開對中國攝影產生的巨大影響也是有口皆碑,功不可沒。至于徐先生2009年采訪林前輩事后反思,又提出“當時正式或準確翻法應該是‘社會記錄攝影’”的新觀點,雖然反映了前賢在追求真理道路上的孜孜不倦,但卻值得商榷,因為“社會記錄攝影”一詞反而將占有舉足輕重地位的藝術性紀實攝影排斥在外,顯然極為不妥。紀實攝影作為同時滿足人們現實需要與藝術理想的重要工具,早已深入人心,成為不可逆轉的既成事實,想用“社會記錄攝影”來以偏概全只能是回天無力。如果現在有人實在想要樹立一種以反映社會現實為名的攝影門類,其實應當以攝影題材為劃分標準,將攝影分為反映社會現實的攝影、反映自然現象的攝影等,而反映社會現實的攝影就稱為“社會現實攝影”(或簡稱“社會攝影”)即可。當然,在“社會現實攝影”名下又可分為藝術性與非藝術性兩種品類等。
四、將“人文”當做紀實攝影的特性為紀實攝影命名、定義有“硬傷”
因為反對紀實攝影的提法,宋明剛先生還提出將“人文”當做紀實攝影的特性來為紀實攝影更名、定義——“既然紀實攝影的‘焦點所在是人與人類的關系’,那么我們還不如直接將其命名為人文攝影”;“人文攝影就是關于人的攝影”。但從他對“人文”、“人文主義”、“人文精神”等概念的理解來看——“人文,應該是泛指人類社會的各種文化現象”;“人文主義是一種哲學理論和一種世界觀。它以人,尤其是個人的興趣、價值觀和尊嚴作為出發點”,人文精神是“紀實攝影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藝術最重要、最實質、最核心的價值”——則有以下兩方面自相矛盾的“硬傷”:
(一)將紀實攝影(或如其曰人文攝影)局限于“關于人的攝影”有“硬傷”——因為,既然人文是泛指“人類社會的各種文化現象”,那么,用紀實手法拍攝的無人的風貌景物等照片也屬于“人類社會的各種文化現象”,也應列入紀實攝影之列,如王久良的《垃圾圍城》,朱鋒的《上海零度》,塔可的《詩山河》,游莉的《寂靜的緯度》等等。
(二)將人文精神這種“所追求的最高境界”與“藝術最重要、最實質、最核心的價值”局限于“關于人的”的那一小類紀實攝影有“硬傷”——因為,既然人文主義是“人文主義是一種哲學理論和一種世界觀。它以人,尤其是個人的興趣、價值觀和尊嚴作為出發點”,那么風光、景物、靜物、擺拍人像等其他攝影也都體現著這種最高境界與核心價值。誰敢妄言亞當斯、威士頓、紐頓、李英杰(《稻子與稗子》)、黃翔(《十月的螃蟹》)的風光、人像、景物、靜物攝影里面沒有人性光輝的閃耀呢?而后現代主義攝影的縱橫捭闔、淋漓盡致更是將人性解放、自我實現發揮到了極致。即以筆者個人創作體會而言,習作《樹魂》、《城魂》系列拍攝的樹木、建筑均無人,而《人體成語》則屬自拍擺拍,但都努力體現著宋先生所云人文精神。由此看來,“人文主義”、“人文精神”實為藝術攝影(包括紀實性藝術攝影和虛構性藝術攝影)的共同屬性。如果實在想要樹立以“人文攝影”為名的攝影種類,應當以“觀念”為劃分標準,將攝影分為“人文主義攝影”、“神本主義攝影”、“官本主義攝影”等,因為,人文主義不過是世界觀和哲學理論之一種而已。
結論
綜上所述,紀實攝影的性質類似報告文學無疑,而用“紀實”命名此類藝術攝影也非常準確、科學,因為“紀實”之“紀”,本有人為選擇、整理之義,能夠很好體現人的主觀能動性與創造精神而區別于單純實錄的“記”,所以應當通過嚴謹的治學之道,消除“硬傷”與“誤導”,為“紀實”正名,還“紀實”一個公道。至于紀實攝影的歸類則應如《我見》拙論,首先按審美目的等先將攝影分為“實用”與“藝術”兩大門類,然后在“藝術攝影”門下按照典型塑造方法的不同分出“紀實攝影”與“虛構攝影”兩個子類。至于“紀實攝影”名下的小類細分,則可按照不同標準進行:如可以按照新聞性的有無分為“新聞紀實”、“非新聞紀實”;也可以按照不同題材或有人無人分為“社會生活紀實”、“自然現象紀實”等,這是細活兒,筆者將另文專論。
(編輯: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