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博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修訂 不準收藏買賣文物
時間:2012年07月05日來源:中國新聞網作者:
據國家文物局網站消息,為加強文物、博物館行業作風和職業道德建設,中國文物學會,中國博物館協會4日對《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進行修訂。準則規定文博工作人員不準收藏和買賣文物,不違規占用文物及資料,不以文物、博物館職業身份牟取私利。
1997年4月,國家文物局頒布了《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準則》。2001年該準則修訂后重新頒行,包括不收藏文物、不買賣文物等一些獨具鮮明行業特色的職業要求。此次修訂將2001年修訂版的十條準則歸結為五條。準則增加“堅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追求科學精神,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等表述。
準則此次修改了“樹立文物主權意識,知識產權意識和文物安全保護意識”“維護國家對國有文物的所有權”等條目,統一表述為“忠誠文物事業”。準則將“廉潔奉公,不吃請,不受(送)禮,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必須??顚S谩薄敖估梦奈锷嫱夤ぷ鳛樽约汉陀H友謀取私利”等規定,統一表述為“不違規占用文物及資料,不以文物、博物館職業身份牟取私利?!?/p>
準則內容如下:
一、忠誠文物事業。以保護文化遺產、弘揚中華文化為己任;以奉獻社會、服務人民為宗旨。
二、嚴格依法履責。堅決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堅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勇于同文物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三、追求科學精神。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遵循規律,求真務實,改革創新。
四、恪盡職業操守。不收藏文物,不買賣文物,不違規占用文物及資料,不以文物、博物館職業身份牟取私利。
五、樹立文明新風。自覺遵紀守法,踐行社會公德,艱苦奮斗,甘于奉獻。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