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問世
7月6日,《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簡稱新草案)正式出爐并繼續(xù)公開征集意見。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上對新草案的簡要說明中提到:自2012年3月31日公布《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中外政府相關部門、權利人組織、產業(yè)界以及教學科研機構等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表達對修法工作的關注。截至2012年5月31日,國家版權局已經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600余份。
國家版權局在對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全面認真梳理和分類、仔細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復論證其可行性后,結合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具體意見,對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本。國家版權局在官網發(fā)布的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稱,公眾可在7月31日前將修改建議和意見反饋至國家版權局法規(guī)司。
對于爭議的焦點
新草案將原有內容刪除或限制
原草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分別涉及錄音制品法定許可、延伸著作權集體管理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針對錄音制品法定許可,新草案中刪除了“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依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和“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視聽作品”兩大爭議內容,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新草案進一步限制其適用范圍: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fā)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tǒng)向公眾傳播已經發(fā)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同時保留了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guī)定,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的規(guī)定。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新草案在第六十九條增加了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教唆或者幫助侵權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
對于呼聲較高的問題
新草案增加或修改了相應條款
新草案還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fā),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調整。例如攝影作品權利人最為關心的“追續(xù)權”,考慮到其本質上屬于獲酬權,因此將“追續(xù)權”單列一條規(guī)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xù)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
針對權利人呼聲較高的問題,如關于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考慮到近年來陳列于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被損毀、拆除后,著作權人與原件所有人對簿公堂的案件時有發(fā)生,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guī)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guī)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于陳列于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關于“孤兒作品”,新草案將適用范圍明確為報刊社對已經出版報刊中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形式的復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數字化形式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兩種情形。
此外,新草案對職務表演,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就錄音制品播放和表演行為的獲酬權,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以及“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方面的規(guī)定也進行了修改。
國家版權局法規(guī)司司長王自強在7月5日出席“沖突與共贏——著作權法修改與利益平衡”研討會時曾表示,此次修法內容上的特點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體例結構重大調整,邏輯關系更趨于合理;二是權利內容普遍增加,例如增加了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后續(xù)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三是著作權的授權機制和市場交易規(guī)則大幅度調整,將有利于在保護權利人權利的前提下保障作品的傳播;四是保護水平進一步提高,例如執(zhí)法手段增強,法律責任加大,懲罰性賠償首次寫進《著作權法》。對于公眾最為關注的三大問題——提高保護水平、加大保護力度、提高侵權風險,新草案中均有體現(xiàn)。
(編輯:孫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