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整理的“兩尊重”原則
徽州文書的發現曾被譽為是20世紀中國文獻史上,繼甲骨文、漢晉簡帛、敦煌文書、明清檔案之后的第五大發現。它是歷代徽人于生產、生活以及社會交往中,為了某一目的而形成的原始憑據、字據和記錄。其研究價值,正如美國學者約瑟夫·麥克德謨特在《徽州原始資料——研究中華帝國后期社會與經濟史的關鍵》一文中所指出的:“徽州文書是研究中國封建后期社會史和經濟史不可或缺的關鍵資料。”已故的中國社科院歷史所研究員周紹全先生在《徽州文書與徽學》一文中也強調:徽州文書的研究“將給宋代以后的中國古代史特別是明清史帶來革命性的變化。”
徽州文書自20世紀50年代大規模發現以來,目前已有40多萬份。其中2000年之前,“被各地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大專院校、科研機關收藏的徽州文書,以卷、冊、張為單位計算,恐怕也不下20余萬件”(周紹泉:《徽州文書與徽學》,《歷史研究》2000年第1期);之后屬于新發現的又當超過20多萬份,主要藏于安徽大學“伯山書屋”、黃山學院圖書館、中國人民大學圖書館、中山大學圖書館、祁門縣博物館、黃山市“中國稅文化博物館”、黃山市檔案館等。但目前得到整理與公布出版的僅十分之一左右。
民間文書檔案是經過了許多年的風風雨雨,在不斷累積情況下,被文書檔案主人一代代地保存、留存下來,直至最后被社會發現的。文書的整理是一種社會化的行為,也是一個求真存真、求實存實的過程,要求整理者必須以一種客觀、冷靜和科學的態度對待。在整理時,必須對民間文書檔案的性質和特點有所了解,對其產生和留存的情況有所把握。據此,就要求我們堅持“兩尊重”的原則。
一、充分尊重民間文書檔案的歷史形成。
民間文書檔案包括的內容極為廣泛,種類很多,如徽州文書就既有田地山場房屋等的大小買賣文約、招承租約,更有合同書、鬮書、繼書、招書、遺囑、秉狀、甘結、票據、告示、會書、信函、置產簿、收借條、日記、賬單、禮單、收租薄、歸戶冊、魚鱗圖冊等。它們最初的形成,都是基于某種目的或某種價值的評判與選擇,產生之后,內容上都具有歷史的真實性,且文書的本身也具有存在的唯一性。對此,我們要有基本的認識,在對文書檔案進行整理時,要對文書檔案的歷史形成及歷史形成形式的客觀連續性予以無條件認同和承認,給予充分的尊重。這就要求我們做到:
其一,要客觀對待文書的內容,對所有有文字信息內容的文書平等對待、無條件的尊重,而不能因整理者的價值評判而予以取舍。民間文書檔案的內容形式十分多樣,拿文字字數來說,有的文書,如有些便條、賬單、字據等,文字內容很少,甚至只有幾個字、十幾個字;而有的如一些合約、分家鬮書、租簿、置產簿等,則文字很多,甚至達幾千字、幾萬字等,這些都不應該成為整理者對其進行價值評判以作取舍的根據。
其二,要客觀對待文書的載體,對所有載體的文書平等對待、無條件的尊重,而不能因為載體形式的如何而予以取舍。民間文書檔案的載體形式十分多樣,就質地來說,有紙質、絹質等;就樣式來說,有單頁、折頁、成冊等;就尺寸來說,大的有高、寬幾百厘米甚至上千厘米,小的有高、寬僅有幾厘米的等,對此,整理者都應予以平等對待。
其三。要客觀對待文書內容與載體的同一性,對同一載體不同內容和同一邏輯內容不同載體的文書平等對待,無條件的尊重,而不能因為內容與載體在時間上的和形式上的分離而失卻其完整的同一性。前者如置產謄契簿,像明代立的簿,至清代還在上面抄契產,表象看來內容與載體在時間上有很大的分離,但它畢竟還是同一的一份文書;后者如“三連張”赤契,像乾隆年間的賣契,嘉慶年間經官府驗證,鈐有官印,粘有了契尾,至民國年間驗契,注上“陳報驗訖”,再粘了驗契執照,雖然載體有三且年代不同,但由于其內容在邏輯上是統一的,因此就應該保持同一性,三張實為一份文書,甚至是發現三張文書因粘貼不牢而分離了,整理者的一項工作就是還原,使它們歸為一體。
二、充分尊重民間文書檔案的歷史留存。
留存至今文書的每件都應有針對于文書歸屬主的一定價值和意義,并且這種價值和意義往往還會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體現。民間文書檔案往往不是一經最初的形成就一成不變的,而是會因文書的歸屬主在不同歷史時期的不同考慮或同一時期的不同目的而有所改變,但由于這種改變是發生在歷史上的,因此在今天看來也就是客觀真實的,對此,整理者只能予以充分尊重。
一般說來,民間文書檔案由于歷史保存的原因而導致留存至今及最終被我們所發現的實物狀況與最初形成時的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四種情況,其一,有些文書最初形成時該是或一份n葉或一部n冊,且n≥1,后由于歷史保存或被收藏單位獲取的原因,只剩下或只獲得m葉及m冊了,m≤n,對此,我們在整理時就該充分尊重,盡管有殘,但仍以一份或一部來整理和登記。
其二,有些文書,原初的形成當是各自獨立的,后由于當事者或歷史保存者的原因,若干單張文書連綴粘貼成長卷、折頁了,且如此連綴粘貼是一種歷史的行為,對此,我們只能予以充分尊重。如筆者在整理《黟縣十都宏村汪氏文書》時,發現有一起訟案文書是數十張各個獨立的狀紙、甘結等橫向粘貼而形成的長卷,總長有758厘米。由于此長卷是該文書最后被發現的留存方式,各狀紙、甘結等的粘貼是文書歸屬主和保存者的歷史行為,于是我們在整理時就予以了充分的尊重,以一個《清光緒二十七—二十九年宏村前街鋪屋訟案文書》文書名定名這份文書,收入在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的《徽州文書》第二輯第6卷。
其三,內夾問題。在已發現的徽州文書中,有些簿冊文書內夾有張頁,多的達幾十張,內容上一般相對獨立,都該是一份份獨立、完整的文書,仿佛可以進行獨立的整理與登記。但由于這種內夾行為是文書歸屬主和保存者有意識的歷史行為,對此,我們就該充分尊重,將內夾的文書歸屬于所夾簿冊之內統一整理,注明“內夾”,不要將它們分離。
其四,包契現象。筆者在收集搶救徽州文書時發現:農戶家保存的文書一般是被文書主人疊成長方小塊,用包契紙包著,放在木箱子里的;包契紙里所包的文書有的是一份,有的是幾份;包契紙上有的注有文字說明,有的沒有。如果同一張包契紙里包有多份的文書,則這些文書之間一定是存在某種關聯的,是屬于一種歸類,如此行為是文書歸屬主和保存者的一種對文書的歷史整理行為,它本身就是一種民間文書檔案的歷史留存方式,對此,我們就該予以充分尊重,在整理時,努力保持其內容的完整性,不要將它們分離。
上述兩大原則應是不可或缺的,而是兩者統一成為我們對待和整理民間文書檔案的基本態度;但這兩大原則在邏輯上又不是完全并列的,前者對后者具有優先權和前提意義。
“兩尊重”原則的堅持,對我們在民間文書檔案的整理中保證文書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意義重大。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新發現徽州文書的歸戶性整理與研究》(項目號11JJD750012)成果之一。】
(作者單位: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
(編輯: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