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演出無需文化部審批
時間:2013年06月19日來源:新京報作者:陳 然
日前,文化部下發了《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指出從7月1日起,港澳臺地區及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的審批,下放至省級文化主管部門。
以北京市為例,以往涉及港澳臺地區及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的營業性演出,先要向北京市文化局報批,再由北京市文化局向文化部報批。《通知》實行后,此類演出只需向北京市文化局報批。“等于是減少了一道程序,有可能提高劇目報批的速度”,第四屆南鑼鼓巷戲劇節執行制作賴慧慧接受記者采訪時稱。
《通知》第二條指出,已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在演出舉辦單位、參演文藝表演團體及個人、演出內容不變的情況下,自批準演出活動舉辦日期起6個月內增加演出地的,實行事前備案管理。北京國際青年戲劇節行政統籌任遠曾在2012年負責劇目報批的工作。他告訴記者,以往北京國際青年戲劇節報批劇目,“如果北京演完,還想去上海加演,也仍然要在上海報批,再報文化部。”新規定出臺,涉及港澳臺及外國演出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后,如要去另一地加演,只要在文化部備案即可,進一步縮短了報批時間。
《通知》還取消了文化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營主體變更的審批,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應在變更后30日內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發許可證,文化主管部門不再履行變更審批手續。
(編輯:蘇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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