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茶座:富敏榮談藝術家名譽權的保護
從宋祖德侵犯謝晉名譽權一案
看藝術家名譽權的保護——訪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富敏榮
□ 《中國藝術報·維權行動》特約通訊員 馬力海
富敏榮近照
今年9月開始,北京、上海等地舉辦了一系列紀念我國著名導演謝晉誕辰90周年的活動,文藝工作者和公眾在緬懷這位人民藝術家的同時,沒能忘卻三年前那場震驚文藝界的有關謝晉名譽權的官司。
2010年,謝晉遺孀訴宋祖德、劉信達捏造謝晉死因,侵害謝晉名譽權一案終審勝訴,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近30萬元。富敏榮正是本案代理律師,他多年來致力于名譽權侵權的司法研究和實踐,曾代理了多起名人及媒體的名譽權糾紛案件,本報特約通訊員對他進行了專訪。
案件回放:
宋祖德、劉信達惡意誹謗,難逃法律嚴懲
我國著名電影導演謝晉于2008年10月在參加一次校慶活動后辭世。隨即宋祖德在其公開博客中發表了《千萬別學謝晉這樣死!》《謝老和劉大媽在海外有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等五篇文章,劉信達博客中也出現了《宋祖德15大預言件件應驗!》《宋祖德22大精準預言!》等多篇文章,與宋祖德遙相呼應,有關文章都是關于謝晉私生活和死因的不實信息。此外,宋劉二人還接受采訪,表示博客文章完全真實,稱有錄音、照片為證。一時間,引起社會的軒然大波。
謝晉是中國文藝的一面旗幟,他德藝雙馨的藝術品格為文藝界敬仰,他的遺孀徐大雯對宋劉二人的造謠中傷悲憤至極,在上海市委宣傳部、上海市文聯、上影集團等單位的大力支持下,于2009年初以侵害謝晉名譽權為由,將宋劉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階段,宋劉二人想方設法為自己開脫,并激烈回應社會的各種譴責,在徐大雯與律師富敏榮向法院提供了五組有力證據后,才承認博客文章的非真實性。但又開始狡辯,一方面否認曾就博客真實性接受過錄音采訪;另一方面聲明謊稱博客文章非其二人所寫,是被黑客盜取賬號所為,極力為自己洗脫責任。最終,法院基于原告方提供的大量確鑿證據,判決宋劉二人立即停止對謝晉名譽的侵害;連續十天在新浪、搜狐等網站以及《華西都市報》等報紙醒目位置刊登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賠償原告徐大雯經濟損失人民幣近9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萬元。
宋劉二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但宋劉二人拒絕執行法院判決。2010年5月,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手段,宋劉二人終于親筆寫下《致歉聲明》,承認他們虛構事實、以假亂真所寫的博客詆毀了謝晉的名譽,并交付了執行款。
案件啟示:
訴訟過程就是在澄清真相,文藝家維權需要娘家人
本案的勝訴不僅在文藝界大快人心,也被法律人士認為是公眾人物維護名譽權并終獲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件。雖已過去三年,但其影響力仍然如前,甚至被譽為是抑制惡意炒作之風的里程碑、風向標。回顧整個案件,富敏榮認為有四方面寶貴啟示。
第一,訴訟過程不僅是司法審判的過程,更是向社會澄清真相的過程。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不僅僅是其個人的人格權,還關乎全社會對他們的公正評價。所謂“雁過留聲,人過留名”,很多文藝家視自己的清譽比物質財富寶貴,所以維護公眾人物名譽的訴訟,不能簡單的看成是一般意義的維權官司,一定要依托訴訟向社會澄清真相。本案中,在原告、律師和人民法院的支持下,不論是庭審還是執行,全程透明公開,使整個訴訟變成了反擊誹謗、澄清事實真相的過程,也是對公眾進行普法教育的過程,最終取得了維護謝晉清白,抵制造謠之風,體現公平正義,彰顯司法權威多方共贏的效果,獲得各界的一致肯定。
第二,文藝家維護名譽權需要多方支持。謝晉遺孀年事已高,其子女身體多病,在面對侵權之初雖滿腔激憤,但卻有心有余力不足的難處,是在上海市委宣傳部、上海市文聯、上影集團領導的各種支持和幫助下,才堅定了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謝晉名譽的決心。在文藝界類似情況還有不少,充分說明文聯組織在維護文藝工作者著作權等權益的同時,也要重點關注他們的名譽權狀況,當藝術家憑一己之力難以維權時,應及時獲得組織的關懷和幫助。
第三,藝術家維護名譽權不應有畏難情緒。謝晉名譽權案的勝訴大快人心,但富敏榮認為多數藝術家在名譽受到侵害時都有“惹不起、躲得起”的畏難心理,怕自己的回應中了炒作者或詆毀者的圈套,又成為下一步炒作的“素材”,陷入惡性循環。鑒于此,寧可采取息事寧人的“鴕鳥政策”,也不采取任何手段為己辯護維權。但這樣的想法從大的方向上實則是縱容、助長了侵權者的氣焰,所以,藝術家既然對惡意炒作嗤之以鼻,就應從自身做起,勇于維護名譽,如果個人出面困難,可積極尋求文聯組織的幫助。
第四,社會應正確評判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當前社會上有一種思潮,認為名人成為公眾人物后,就應對社會的關注、評價承擔較高的容忍義務,這也成為一些司法審判中名人向媒體主張名譽權敗訴的主要原因。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眾人物的名譽、榮譽、隱私等權利應該得到與普通人一樣的保護,所以,呼吁大眾和司法機構能夠站在法律角度,給予侵犯公眾人物名譽權行為以準確評判,減少名人人格尊嚴受侵犯的情況發生。此外,對于情況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名譽權侵權案件,希望司法機構能夠加大懲處力度,通過誹謗罪對犯罪人進行刑事制裁,以震懾侵害名譽權的不法行為。
(編輯:單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