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中共謀的可能
當下的中國藝術品交易市場,依舊是以拍賣為主導的市場。而藝術品拍賣的成交額雖然步步提升,展現出空前繁榮的局面,但是人們對拍賣的詬病也不絕于耳。拍場上贗品充斥、價格虛高等多個方面的問題,不僅是拍賣行業的痼疾,也影響了整個藝術市場的有序發展。那么,這其中有哪些問題是拍賣機制本身所固有的呢?
“拍賣”(auction)一詞源自拉丁語,其詞根的基本意義是“增加”,指的是在交易中通過不斷增加錢數,力求購得物品的方式。拍賣也是人類財產權利轉讓的最古老的方式之一,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世紀的古巴比倫時期,而真正意義上的商業拍賣則始于古羅馬時期。
今天,拍賣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在世界各地都獲得了可觀的發展。我國《拍賣法》對拍賣的定義為: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而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拍賣理論是以信息經濟學和博弈論為基礎的。拍賣本身就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可以運用現代經濟學方法評估傳統拍賣方式的效率,也可以據此設計出新的拍賣方式。
最常見的拍賣方式是英國式拍賣,也就是我們最為熟悉的價高者得的方式。買方對拍品由低向高出價,可以多次提高出價,出價最高者最終獲得拍品。這也是蘇富比等拍賣公司所采用的通行方式。而在現實當中,拍賣也未必總是價高者得。比如荷蘭式拍賣的出價方法即與之相反,賣方由高向低出價,在價格不斷降低的過程中,如果有買家愿意購買,那么這個價格就是最后的成交價。這種方式起源于荷蘭的郁金香拍賣,一般情況下,蔬果、魚肉等批發市場都是以這種方式來進行拍賣的,也就是說,這種方式常常被運用于數量較多的商品拍賣。
還有與以上兩種可以多次出價的方式不同的拍賣方式,如最高價得標、密封投標金額的拍賣方式,競標者只能出價一次,開標時由最高價者得標,并且依據所出價格付款。這是土地買賣和公共工程競標所廣泛采用的方式。除此之外,還有最高價得標、次高價付款的拍賣方式,即出價最高價者得標,但買方只需按照次高價進行付款。
拍賣行為本身可以說并不復雜,然而其中存在很多值得探究的問題,最根本的就是拍賣方式的選擇與策略的使用。拍賣的發起方總是會選擇能為其帶來最大收益的拍賣方式,而競拍者的目的則是要以相對較低的價格獲得拍品。那么,從拍賣機制本身來看,拍賣者是否可能對拍賣結果撒謊呢?競拍者是否有共謀的可能呢?
從理論上來講,拍賣方唯一撒謊的可能是最高價得標、次高價付款的拍賣方式,因為這種方式也是密封投標金額進行的,拍賣方有可能在次高價的具體數額上撒謊。而在另一方面,無論是哪一種拍賣方式,恐怕都無法阻止競拍者之間的共謀。在公開的拍賣場上,競拍者彼此相識,他們可以根據各自利益的要求而達成某種價格協議,最終影響或者操縱拍品的成交價格,而這樣做的目的,也不外乎是以比預期更低的價格來獲得拍品。
從中國目前藝術品拍賣市場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們會發現,人們針對拍賣的質疑實際上與拍賣機制本身的缺陷并無關系。無論是拍品的真偽,還是拍賣作假,或者是拍賣利益鏈條的扭曲,這些行為本身并非對拍賣機制自身缺陷的利用,而是出于利益的驅使所展開的損害拍賣本身的活動。在這個過程當中,拍賣行、競拍者乃至第三方、第四方的串通與共謀,造成了市場的混亂,加劇了信息的阻隔,進而影響到這個行業的信譽與發展,有些行為無疑溢出了法律法規和商業準則的約束之外,以至于在拍賣市場成交額日益上升的情況下,呼喚誠信的聲音依舊不絕于耳。制約某種行為的責任,一旦落到了這樣的道德層面上,也就意味著它的現狀已經到了不得不徹底改觀的程度。
(編輯: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