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下的民間信仰
作為中國信仰核心元素之一的民間信仰,在改革開放以來,其被漸次剝去或是自然抖落覆于自身之上的“污名”之后,慢慢地又回到了文化建設的視野,蓬蓬然復興于鄉(xiāng)間社會。特別是近年來,各地大大小小的民間信仰入選各級非遺名錄,其浩大之勢,一日勝似一日。
其實,民間信仰作為草根文化的載體之一,在現代化進程中歷盡了坎坷。特別是在一些特殊歷史時期,民間信仰被激情澎湃的民眾視為封建迷信、傳統糟粕,掃進了歷史的垃圾堆。不過世易時移,每每處于風口浪尖的民間信仰,自改革開放后漸漸被撥亂反正,從封建迷信、糟粕垃圾,逐漸恢復其本來面貌,有些甚至入選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比如媽祖信俗。
眼下民間信仰頭頂的帽子,其形越來越靚麗,派頭十足、分量益重。從各級官員到普通民眾,對其傾注了很高的熱情,各地的民間信仰紛紛入選各級非遺名錄。通過這樣的申報方式,民間信仰本身獲得了合法性,對于管理部門而言,可以依法實行更為行之有效的管理。究其初衷,這些都是好的。但是在當今文化產業(yè)化浪潮下,在日盛一日的香火經濟之中,有些地方由于操作不當,往往是腰包鼓了、文化空了。這既不是非遺保護的初衷,更不是非遺保護的目的,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卻極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具體于民間信仰而言,一旦被過度商業(yè)化和市場化了,其信仰內核就會隨之一步步被弱化或是被異化,而民間信仰實為草根民眾之神圣的非宗教表達,它所承載的是草根社會群體的精神寄托。一旦被弱化或異化,那么草根社會、庶民百姓之精神寄托還有何枝可依?
實際上,民間信仰是民間社會中的信仰模式。傳統的民間信仰具有“社”與“會”的特點,“社”與“會”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或主持信仰的祭祀活動與民間寺廟的維修等。這種民間信仰的“會社”是自我建設起來的社會基礎或民間信仰共同體,也可以叫做民間信仰組織或民間信仰團體。它既具有自愿性,同時又具有組織強制性。尤其是在鄉(xiāng)村社會之中,人們會按照以信仰為主要紐帶組成的“會社”的基本要求,一村一社,全體村民加入,因為祈求神靈保佑、風調雨順或攘除瘟疫等與一定區(qū)域內所有居民的利害都有關系,因此人人有份、個個有責。就民間信仰的儀式專家或香頭而言,這種以地緣性為中心的民間信仰“會社”,一般會與傳統鄉(xiāng)村行政組織在范圍、人員上大體重疊。其中的社首、會首、社長、甲首等,往往是由鄉(xiāng)村政權的負責人擔任。由此可以看出,民間信仰共同體或民間信仰組織有整合地方社會、規(guī)范鄉(xiāng)村倫理等層面的基本功能。民間信仰共同體不僅成功地組織實施了信仰儀式或祭祀活動,而且增強了人們的地方認同感,規(guī)范著人們的日常行為,維護著基層社會的合理秩序。不同地方、不同群體、不同鄉(xiāng)村,甚至是不同家族之間所信奉的民間信仰具有共同的利益,它們能夠構成那種以民間信仰為基本凝聚形式的社會規(guī)范,實踐著人類社群、底層社會倫理的穩(wěn)定或交往狀態(tài)。
同時,民間信仰也是一種民間敘事形式。通過這種敘事,人們能夠基于民間信仰而建立起鄉(xiāng)村社會的基本共識,體味出人之為人、神之為神、社會之為社會的共同價值紐帶。在這種共同的信仰方式之中,民間社會才能被看見,借助于民間信仰的實踐與表達方式,呈現出一個底層社會、人際交往、善惡規(guī)范的運作形式。
此外,民間信仰的構成與實踐方式,實際上就是中國底層社會的“公共知識”,進而它又可以為社會各個成員提供共同感知、共同想象的社會知識。它能夠超越成員個體的直觀經驗,超越具體的時空感受。正是在這個層面上,民間信仰亦能成為底層社會、草根社會、百姓社會的社會信仰。
因此,在民間信仰的非遺保護進程中,保護始終是第一位的,開發(fā)或是利用都應慎之又慎。民間信仰不同于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等類別的非遺項目,它的核心層面是人事、是精神,精神層面的東西又是“人心惟危,道心惟微”,它需要更多的善待。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所言: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非遺,重在加強保護、保存工作,保護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能夠擁有皇冠,總歸是好的,但是也要審慎,如若所施過多過重,強力之下,會壓斷了脊梁、扭曲了靈魂,恐怕就得不償失了。
(李向平,華東師范大學教授;李高,華東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
(編輯:單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