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中:非法盜撈海底文物 損失難以估量
“南海Ⅰ號”沉船出水
我國航海歷史悠久,水下歷史文化遺產豐富。近年來,非法盜撈海底文物呈愈演愈烈之勢,毀損文物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
大量海底文物深陷海底淤泥,甚至礁石旁,由于缺乏專業的打撈技術和文物保護知識,非法盜撈者常用炸藥實施海底爆破,然后用船吊機配上大型鐵抓手沉入海底來挖掘,不僅破壞了文物及其原始出水狀態,甚至把當地的制陶史、航運史、對外交流史生硬地“撕”去一角,損失難以用金錢和數字來衡量。
我國早在1989年就出臺了《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難以有效解決非法盜撈海底文物中暴露出來的問題。
海底文物不僅是國家的重要資源,也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水下珍貴文化遺產,是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需要,更是落實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盡快修訂《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今后修訂《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時,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1年通過的《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相銜接,應把就地保護原則和禁止商業性開發原則等作為立法的指導方針和解釋法律的依據,以彌補立法的欠缺和漏洞。
而且,我國還應加大對盜撈行為的懲處?!端挛奈锉Wo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發掘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這難以對盜撈者形成震懾力。增加收繳非法所得的水下文化遺產這一處罰,有望從根源上遏制非法盜撈行為;對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應明確規定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善水下文化保護政策
我們還要更加重視水下文化遺產的公眾利益,更大地發揮公眾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的作用,將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海洋環境保護之中。對我國水下文化遺產政策進行特別設計,明確、詳細、系統地闡述國家利益,以官方文件的形式發布,對外可以鮮明地表明我國的相關立場,維護國家利益,對內作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為準則,起到宣傳、教育、鼓勵公眾保護的作用。
加快地方性立法,強化各方責任意識
水下文物資源豐富的沿海省份,應根據國家《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加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法規應明確地方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邊防、基層組織、普通群眾在保護水下文物中的各自責任和相關責任,對文物普查、文物保護單位撤銷許可、不可移動文物遷移異地保護、地下文物埋藏區劃定、涉案文物移交、文物利用、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細化和補充。增強全民保護的意識,明確某機構或團體肩負水下文物宣傳教育職責。通過強化各方責任,使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真正實現從文物部門主導發展為全社會的廣泛協作參與。
(黃建中 全國政協委員)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