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網絡傳播法定許可使用條款 應對數字版權保護新挑戰
當今互聯網環境下,一方面是海量的攝影作品使用需求,另一方面是嚴格的授權使用規定,客觀上造成了攝影作品網絡侵權現象的普遍和泛濫,如今互聯網已經成為攝影作品侵權的重災區。
數字技術、互聯網的出現徹底改變了以往的攝影創作和傳播方式,攝影作品創作規模和通過互聯網傳播的數量遠超以往。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突破5億,達到5.13億,普及率達到38.3%,以網絡為代表的新媒體已經成為公眾獲取信息和攝影作品得以廣泛傳播的主渠道。但與此同時,攝影作品通過網絡傳播必須遵循的“先授權、后使用”的現行法律規定客觀上降低了作品傳播效率,也影響到相關文化產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網站經營者普遍希望有一個更為簡單方便的攝影作品授權方式,同時,攝影家為維權所支出的個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也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為應對數字新技術給傳統版權保護帶來的挑戰,在《著作權法》中適時增加“攝影作品網絡傳播法定許可條款”將實現權利人、作品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的合理平衡,有力促進攝影作品的傳播,進一步推動攝影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繁榮和發展。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23條、33條、43條分別規定了攝影作品的“法定許可”有關內容,明確了九年制義務教育、報刊轉載以及電視臺等使用已發表的攝影作品可以不經過作者許可但應該支付相應的稿酬。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8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根據該條例第9條規定,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不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但除此以外,攝影作品的使用依舊遵循嚴格的“先授權、后使用”的原則,這一立法現狀已經遠遠落后于當今數字技術、互聯網快速發展的新局面。
當今互聯網環境下,一方面是海量的攝影作品使用需求,另一方面是嚴格的授權使用規定,客觀上造成了攝影作品網絡侵權現象的普遍和泛濫,如今互聯網已經成為攝影作品侵權的重災區。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11年1月至10月,全國法院新收和審結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5.2708萬件和3.8682萬件,同比分別增長42.2%和39.79%,其中半數都涉及網絡。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攝影作品被侵權案件數量不斷攀升,權利人也大都獲得了相應賠償。據上海浦東新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介紹,該院近年來審理了上百起圖片侵權案,被告敗訴率高達100%,同時,攝影作品侵權案件判賠額也不斷增加。當前,一張網絡侵權攝影作品被判千余元的結果客觀上造成了網站經營者的不堪重負,更有甚者,社會上一些版權代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在全國范圍內提起大量有關攝影作品的訴訟,有的年收入達到上千萬元人民幣,獲得高額利潤。為此,網站經營者不得不采取更為謹慎的態度來使用攝影作品,要么變換形式以“網民上傳”之名試圖免責,要么大量減少攝影作品的使用甚至不使用,由此導致攝影作品通過網絡傳播的效率大大降低,影響到互聯網產業的發展,最終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以致公眾的基本文化權益。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為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橋梁作用,有效緩解作品供需矛盾,實現作者、作品使用者、公眾的互利共贏,從而解決當今網絡環境下攝影作品使用難題,不妨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增加以下條款,“對于已經發表的攝影作品,網站經營者可以不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使用,但要依照標準向權利人支付稿酬;該稿酬標準由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權利人組織制定,在作品使用后3個月內,使用者應將稿酬支付給相關的權利人組織”,這一制度創新無疑將極大地推動我國的攝影版權保護工作。
(侯建江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總干事)
(編輯: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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