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一味打擊“山寨”非遺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是對某一群體和某一地域范圍內的特定現象的演繹,在該范圍內有普及和使用的公有性,因此產生了大量以模仿為主、從開始的模仿行為發展創新的“山寨”行為。在這樣的文化環境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化界定成為當下討論的重點。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多年來經常被業界熱議。筆者認為:一方面,對于通過“山寨”行為創作出模仿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具有獨創性表達的作品應予以著作權保護,可對比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之間的獨創性部分以確定“山寨”作品是否侵權;另一方面,對于不被著作權法限制的模仿他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創意的“山寨”行為可開放道路。
這樣做的理由在于:一方面,可保護創造者的智力勞動成果,使之就自己智力創造的部分獲益,從而激勵更多的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新行為,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數量上和表現上多樣化;另一方面,可對創意不予保護,以此允許更多的人利用好的創意來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可見,現有《著作權法》保護下的合法“山寨”行為,一方面促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化和傳播,另一方面能使兼具創作人和傳播人身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用者受益。
所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區域性是公共的和共有的。只有當其形成作品時才能進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對于以模仿開始的“山寨”行為應加以分析對待,畢竟有些“山寨”非遺對文化形式、文化活動等有傳承意義,但是當“山寨”進入營利的惡意競爭時,則必須打擊。
——鄭璇玉 王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語境下的著作權法保護與山寨行為解析》,原載于《中國民間文藝權益保護》一書,中國文史出版社
(編輯:單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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