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憲法學的恰當表達——評《司法要論》
如何有效實現一種融貫、整體的司法權研究思路?既有研究之間還缺乏一個可以統攝與對話的平臺。從《憲法》和憲法學上來實現一種融貫、體系化的研究是一種被遮蔽的研究思路,而對這種遮蔽的消解一個重要的努力就來自劉練軍的《司法要論》。作者直陳心意,“司法問題首先是憲法問題,其次才是法理學問題和訴訟法問題”,“憲法學者不涉獵甚至回避司法問題,既是憲法學的遺珠,更是憲法學的遺憾”。
本書集為兩個部分:司法理論的梳理、反思和司法實踐的批判與重構。粗略看上去,作者的研究視野和思路也受到前述20年來中國法學界對司法研究三層進路的影響,例如“司法哲學”關注的就是一些基本的司法理念,“司法民主化”與“陪審制”等篇拾中依稀可見學界圍繞職業化與民主化的大辯論。然而,作者在追求研究“內在的意義一致性”:圍繞中國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憲法的規范體系,為各種研究議題妥善找到憲法性的位置,為各種研究方法恰當尋求憲法學的表達。
20世紀初德國憲法學大儒耶利內克感慨生逢世事與學術的大轉型,曾批評一種轉型與浮夸的大時代讓憲法學染上了“方法論上的雜糅主義”之弊,而本書顯然意欲澄清一個熱鬧問題的研究方法,還原其作為一項法學議題的本來面目,所以通篇注重憲法學內生的原理和憲法規范的運用。然而,作者顯然也十分清醒:警惕“方法論上的雜糅主義”不等于拒絕“憲法方法論上的開放性”。所以,在本書中也能看出作者開闊的研究視野、扎實的理論功底,很多研究主題都綜合運用了諸如經濟學、政治(哲)學、社會學的方法。例如,“司法判決的公共產品屬性”一文則是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引入考察判決的公共標準,“法院調解優先之憂思”則有社會學的綿密分析。
《司法要論》刺激我們反思中國憲法學研究如何找到真問題,如何實現學術理想與現實把握的并行不悖,因為憲法學的魅力是要尋找一種靜水流深的學術積淀與問學方式。(《司法要論》 劉練軍 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編輯: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