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家之言]對自己的作品可不可“陳述”
評論家楊光祖在3月14日《中國藝術報》發表一篇題為《陳忠實與宣紙本〈白鹿原〉》的文章,文中說:“看到《小說評論》連載他(指陳忠實)的《尋找屬于自己的句子——〈白鹿原〉創作手記》,我看了幾遍,有點著急。就發了一個短信過去:希望停止《白鹿原》創作手記的撰寫。作家對自己的作品最好少說話,更不能如此大篇幅地陳述。《白鹿原》是一部厚重的長篇小說,最少50年內依然是人們的話題。作者說多了,堵塞了小說可闡釋的空間,影響了作品的生命,這無疑是一種自殺。”
作品寫出來了,發表了,出版了,就屬于社會。文學作品,歸根結底,是作者表達對客觀世界的情感和看法。至于這種情感和看法好不好、對不對,以及表達方式或手段是優是劣,是否臻于完美,接受者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感受,各異的評斷。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在人的審美活動中是極正常的。
古人云,“詩無達詁”。詩如此,一切品種的藝術亦不例外。欣賞趣味的多樣性,審美標尺和角度的多維多元,這正是文學藝術的魅力所在。有一百個讀者就有一百個哈姆雷特,即屬此理。一覽無余,一眼能窺其底,那必定是平白、平庸之作,藝術含量必稀,價值必低。
往往有這樣的情況,作家創作時沒想到的,生活的邏輯促成他寫出了他自己也沒料到的意味,讀者、批評家體察到了,作者不會也不應該站出來否認。
至于作家對自己的作品可不可以寫“陳述”(即“創作手記”或“創作談”)?原則上我同意不要寫。但也并非絕對不可寫。遠的不說,近的如中國新詩一代宗師臧克家晚年寫的《甘苦寸心知》,對他上世紀三四十年代作品一一加以解析,十分有益于研究人員對其早期作品的研究;當下許多文學刊物在推出一篇“頭條”作品的同時,往往附以作者的“創作談”,以助于讀者更好地理解和欣賞作品。
作品一經問世,便屬于社會,理應任人評說。讀者和批評家盡可對作品文本進行各不相同的解析,而不必考慮作者的創作意旨和初衷。作者的創作自白,應該完全不影響讀者的自主閱賞,不會“堵塞”批評家“闡釋的空間”,更談不上什么“自殺”。
(編輯:孫育田)